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211执保288号
申请人:***,男,1959年1月26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734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