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2执26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文化路480号育才小区5-6-7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878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22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材料费人民币2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3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已进行财产申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且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解决,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股权等财产信息。截至目前,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起网上布控措施协助控制。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2执26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上官芳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俞琛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