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2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22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材料款及钢筋箍加工费11300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15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的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已于2021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于(2020)浙1022执91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升德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朱彬彬
代书记员 郭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