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

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徐延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执行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103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33.00元。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查询,已扣划707.00元;对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本院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尚有债权9526.00元未实现。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相关线索,承办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讲明终结本次执行及恢复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路
审判员 刘莉艳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