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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恢79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
负责人许金钟,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本溪盛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镇爱国铸造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877478-0。
法定代表人沈火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新兴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镇爱国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68005838-7。
法定代表人沈火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工业园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61883-8。
法定代表人沈火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鑫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277446-X。
法定代表人刘志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火元,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章敏,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照执行卷宗中的民事判决书地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2021年7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协助机关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5.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收益性保险。
6.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名下有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性收益。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8.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1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计晓光
执行员  都 睿
执行员  于永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