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渝02行终318号
上诉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决定撤销奉节人社伤险字(2018)69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次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准许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6行初105号行政判决不予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鸿声 审判员  刘红霞 审判员  陈克梅
书记员  熊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