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36执保105号 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62-1号B2幢3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86200778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渝0236执保482号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XXXXX内的存款1329251.31元,续行冻结期限一年;续行提存划拨的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0748.69元到奉节县人民法院账户内。现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未对判决其承担责任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本院审查认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XXXXX内的存款1329251.31元的续行冻结。 二、解除划拨的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0748.69元到奉节县人民法院账户的续行提存。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