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6执保482号
申请人:***,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86200778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渝0236执保2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0万元。2018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变更为360万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渝0236执保282号、2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准予变更。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2019年10月29日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渝0236民初47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续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XXXXX账户内的存款1329251.31元,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二、续行提存划拨的被申请人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0748.69元到奉节县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