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建硕管业有限公司

盘锦建硕管业有限公司、大连汇相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1103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建硕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汇相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炮台镇三家居民委三家屯。
法定代表人:梁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盘锦建硕管业有限公司与大连汇相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103执恢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