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91民初1442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康,北京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克莱尔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英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路58号剑桥春雨小区5-1001.1002。
法定代表人:宋大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克莱尔牌业有限公司、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克莱尔牌业有限公司、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保全价值7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克莱尔牌业有限公司、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保全价值7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洪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宁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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