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34财保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邯郸市中心医院的工程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6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