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34民初1557号
原告:***。
被告: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范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履行了义务,并出具了借据,后因不还,引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