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83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胡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6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88099P。
法定代表人:周志坚。
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72元,保全费1129元,合计25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幸华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玲芳
书 记 员 梁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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