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6227号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胡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龙湖二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7304858046。
法定代表人:梁伯和。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370651.1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065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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