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9657号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旭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闸镇新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5460A。
法定代表人:**和。
被申请人: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27号1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71P62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772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2491645.45元为限),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772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2491645.4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