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87号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香蜜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41985.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41985.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