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2652号
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邓屋塘肚坑工业园区***厂房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08LT4A。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0746775.2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4677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