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96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27号1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71P62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96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2********内的银行存款2491645.45元(实际冻结150776.55元)。现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账号4452********内的银行存款2491645.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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