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6226号
原告:***,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泽平,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建义家园53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901359。
法定代表人:阮治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华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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