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7民初782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1日生,佤族,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原告***诉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公司详细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俸俊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