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3825号 起诉人: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建义家园53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2年3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起诉人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738804.17元;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10日止的利息为17383.15元;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4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将位于嵩明县城西片区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起诉人施工。起诉人依约完工交付被起诉人使用,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结算,被起诉人尚欠工程款738804.17元拒不支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后为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被起诉人所在地(盘龙区)起诉。本案纠纷发生于工程分包过程中,性质为建设工程分包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因工程所在地不在盘龙区辖区,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管辖约定无效,起诉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