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2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环城北*****A栋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90135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云南虹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2022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