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

广德宇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822财保3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账号:34×××7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账号:22×××02)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账号:20000401038210300000034)的存款共计60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账号:34×××7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账号:22×××02)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账号:20000401038210300000034)的存款共计606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珍文
书记员  王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