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109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兴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961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周黎燕,女,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火龙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30030235663。
法定代表人:顾帆。
原告***诉被告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周黎燕、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根建
人民陪审员  陶青姚
人民陪审员  陶绍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 倩
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