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4450号 原告: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徽商财富广场北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961XL。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芜湖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佳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