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7号
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芒良村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2MA6MHP607M。
经营者:***,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娇,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大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延长线滨河苑A区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刚,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云南大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4元,由原告瑞丽市顺发钢管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