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朔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602民初68号 原告:朔州市元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油坊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OMAOKPROY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65号韶曦别墅院内A530351-7899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6948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朔州市元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西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元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朔州市元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