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

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与武威中天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1民初449号
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薛百镇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辉。
被告:武威中天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浙江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焦正军。
被告:***,1961年1月20日出生,住凉州区永丰镇沿沟村四组。
被告:***,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凉州区永丰镇沿沟村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1年1月20日出生,住凉州区永丰镇沿沟村四组。
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中天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0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