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

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与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1民初487号 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 被告:任某,住武威市。 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