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1民初487号
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
被告:任某,住武威市。
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民勤县锐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