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7946号
原告:**,女,汉族,平凉市崆峒区西郊开发区天门村农民。
被告: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原告**诉被告甘肃金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  筱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