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151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4月2日出生,瑶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小兵,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9084799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火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小兵、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火旺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小兵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小兵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7398元;2、判令被告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建筑物内外墙喷浆工作,被告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衢州市柯城清泰碧水湾三期工程,被告***、*小兵共同从被告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处分包了房屋的二次结构项目,并委托原告等六人为其做房屋内外墙喷浆工作。两包工头与原告口头约定以每平方0.9元计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工资。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开始施工,2018年7月20日内外墙喷浆完毕,经结算,工资总额为10988元,被告***、*小兵除支付了3600元生活费外,剩余7398元一直拖欠不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小兵结算,两被告均承认所欠工资,但以被告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催要未果,遂成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与被告***、*小兵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应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向三被告主张追索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故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