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6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双港东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俊。

被执行人毛锦江,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毛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53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毛锦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毛锦江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毛锦江配偶张茵萍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属轮候查封,本案暂不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该车登记使用年限较长,本案暂不予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毛锦江有银行账户,因金额较少,暂不予冻结。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0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70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40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65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金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李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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