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建芳钢管租赁站与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3民初1087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建芳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建芳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建芳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润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建芳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市衢江区建芳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无
书记员许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