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02执22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70460434-7,住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网上布控;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8866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