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2执1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龙,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文桥里5幢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6302152530。
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五路7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043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大街33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005270014。
被执行人:肖一国,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前村社区星海云庭花园32幢3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824196305064817。
被执行人: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区(西林路和二环路交界处),组织机构代码:5872318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肖一国、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559623元,现查明经强制执行到位24523.21元,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肖一国、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8535099.79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沈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肖一国、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沈龙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肖一国、黄山荣锦石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屠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