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医中圈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9645号
原告清远市医中圈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清远市医中圈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医中圈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医中圈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清远市医中圈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