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344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滘工业区10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8997633F。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茂律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529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佳医疗设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118980元及利息[以11898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554.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供销关系,被告于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订购压力容器产品。原告已按约定将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且被告在送货单上已确认收到相应数量及价值的货物。2021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合计应付货款为590040元,已付471060元,尚未支付货款为118980元。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2022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8980元。2022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逾期商票支付承诺函》,承诺支付逾期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支付货款11898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和佳医疗设备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根据《采购订单》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告送达《催款函》,要求被告对已经对账的货款108500元及未对账的货款10400元在3日内进行对账并付款。被告逾期于2022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关于逾期商票支付承诺函》就货款108500***分期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10400元,原告提供了送货单,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对应的货物已经支付款项或退回原告,因此被告也需向原告支付货款104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为1189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189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确会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调整为以货款118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另因原、被告双方未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约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5.3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7.9元,被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韩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