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96号
原告: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72586193。
法定代表人:杨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仁才,男,该公司营销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9483307R。
法定代表人:傅崑岚,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董亚庆,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1元,减半收取6535.50元,由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雪霞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焦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小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