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8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祥生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72586193。
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王支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7738430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2018)津02破11-45号裁定中批准渤钢钢系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含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受理破产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18执3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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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李爱军
审判员  刘自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