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72586193,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
份证号码321024195002065211,住靖江市新桥镇孝化村复兴圩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苏128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朱秀根、朱习宏、朱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5,225,315.33元。案件受理费48,377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四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三亚市××××室不动产,拍卖所得案款95万元已制作分配方案发放给各债权人及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所得案款为267895元,其中公告费450元已开票发还本案申请执行人。但本案申请人是另案被执行人。且另案【(2018)苏1282执2906号】已向本案送达冻结裁定,本案申请人所应分配款项267445元已转移到另案中。
4、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执行人员至被××人××户籍地靖江市××村村委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该村房屋已拆迁,拆迁安置房屋已卖掉,现不知其具体住址。
7、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保险、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已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案债权的实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在本案中已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展 飞
审 判 员  郭满秋
审 判 员  邹江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丹
书 记 员  仇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