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72586193,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耐尔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执3067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明义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赵浩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西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