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3313号之一
原告: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28666K(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C87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保全费3580元,合计8540元,由原告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肖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