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3313号
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666K(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C87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78.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78.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80元,由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