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33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666K(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C87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皖0303民初33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78.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78.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远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解除对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电国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78.9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