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韩海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5992号
申请人:韩海涛,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新泰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48991158W
法定代表人王西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海涛与被告***、新泰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海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新泰市(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雪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