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安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902民初623号
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月道109-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系总经理。
被告:舟山安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时代花园28幢。
法定代表人:陈烽,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安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83元,减半收取2341.5元,由原告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 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