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浙0902执109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902执10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