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应惠明与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98号
原告应惠明。
被告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纬四路东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烽。
第三人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月道109-1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惠明诉被告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