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28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月道109-111号。
法定代表人*建国。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劳动报酬20万元。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