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104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任招根,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郑建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新城红河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招根、***、郑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0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张习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方薇